《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PPWR)现已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生效,但关于管辖权及其实施的一些问题仍有待澄清。
2026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PPWR指令》某些条款解释的指导方针,其中涉及企业及成员国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该指导方针就“制造商”的定义、 运输包装责任的界定方式,以及在生产者延伸责任(REP)框架下如何区分制造商与生产者,并阐明了如何解读有关包装和材料的某些要求。
对于那些管理着庞大的包装产品组合、运输包装、自有品牌产品、供应商关系以及在欧盟各国销售的包装的企业而言,这些说明尤为重要。
理解这些解释有助于企业正确划分责任,避免将制造商、进口商以及受“生产者延伸责任”(REP)制度约束的实体所承担的义务混为一谈。


委员会就“生产者”一词的定义作出了哪些具体说明?
《PPWR》中的一项最重要说明涉及“生产者”一词的定义。
根据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不一定是实际制造该包装的企业。欧盟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在确定谁是生产者时,有两个因素尤为重要:
- 在包装的开发或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
- 设计或制造该包装所使用的名称或商标
如果包装上标有特定的名称或商标,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通常可被视为制造商,因为其在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并且能够确定包装的特性。
委员会还指出,根据《PPWR指令》,供应链中只能有一家制造商。 这一点对于那些迄今为止一直认为责任可在包装制造商、品牌所有者和装瓶商之间分摊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未标注商标或商号的包装,评估结果可能有所不同。欧盟委员会强调,决定性因素可能是委托方以及制定设计指导方针者的身份。
因此,合同协议、包装规范以及与供应商的关系,都是决定PPWR生产商资格的重要因素。
用于运输的包装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制造商给出的定义特别适用于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类别包括那些用于方便销售单位或销售单位组别的装卸和运输,同时保护其免受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包装。 例如,纸箱、托盘、木箱、收缩膜及其他防护包装均属于此类。
关于运输包装,欧盟委员会的基本原则是:通常情况下,制造商是指实际生产该包装的企业。但有一项重要例外:当包装上明确标有使用者的商标时。
如果运输包装上标有用户的名称或商标,则该用户可被视为《PPWR》所指的制造商。
这一区别可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订购定制运输包装或带有自有品牌标识的运输包装的企业而言。
在运输包装的情况下,制造商的身份可能存在哪些差异?
| 关于包装的情况 | PPWR反应堆领域的制造商 |
| 由某包装供应商生产的无品牌运输包装 | 通常情况下,包装制造商 |
| 带有用户标识的运输包装 | 通常情况下,是用户使用包装 |
| 无品牌包装,设计由客户自行选择 | 定义该项目或关键任务的要素可能起决定性作用 |
| 由单独部件组成的运输包装 | 当包装只有在组装完所有部件后才能投入使用时,可采用该组装系统。 |
| 以自有品牌销售包装产品的进口商或分销商 | 可以将其视为第21条所指的生产者 |
委员会还强调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即该物品是否已具备履行包装功能的条件。如果多个组件经过组装后才构成包装,则进行组装的人员可能成为制造商和潜在的第一生产者。
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那些在运输过程中使用复杂包装系统,而非单一预制包装规格的企业。
制造商与受“生产者延伸责任”约束的主体并非同一实体。
另一个重要的说明涉及PPWR框架下“制造商”与“生产商”的区别。这两个术语在监管目的上有所不同。
制造商首先有责任确保包装符合第5至12条规定的耐久性和标签要求。 这包括符合性评估、技术文件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出具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就受“生产者延伸责任”(REP)约束的制造商而言,其必须遵守相关成员国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框架下规定的义务。 其中包括注册、提交报告以及缴纳与REP相关的费用。
因此,制造商与售后管理负责人(EPR)可能属于不同的企业。
对于运输包装而言,这一区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受“生产者延伸责任”(REP)制度约束的制造商,取决于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地点以及经济运营商在供应链中所扮演的角色。
欧盟委员会解释称,PPWR计划的目标是针对每种包装单元确定唯一的生产商,以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REP)。 对于运输包装,企业必须考虑空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地点,并确定根据“制造商”的定义,哪家经济运营商应承担责任。
企业应如何确定制造商,以便履行制造商的责任?
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REP)的责任主体取决于多个因素,不能仅凭“谁制造了该包装”这一标准来判定。
企业应考虑以下几点:
- 该包装首次上市销售的地点
- 无论包装是空的还是装有产品
- 无论是用于运输、销售、回收还是辅助用途的包装
- 无论该经营者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分销商
- 如果包装直接交付给最终消费者
- 如果另一家企业首次在相关成员国销售该包装
欧盟委员会强调,就生产者延伸责任(REP)而言,原则上应由供应链中负责确保在包装可能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履行REP义务的企业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不应默认技术文件中列为制造商的公司也负责EPR注册及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5条:当前企业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第5条是企业必须区分不同要求的一个领域,而非将所有令人关切的物质都视为属于同一项义务。
该条款规定,包装的制造应确保包装材料和组件中潜在有害物质的含量和浓度降至最低。此外,该条款还针对某些物质设定了具体的限值。
关于重金属,包装或其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
自2026年8月12日起,《食品包装法规》(PPWR)还将针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制定关于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具体要求。限值包括:
- 在针对PFAS的专项分析中,每种PFAS物质的检测限为25 ppb
- 所分析PFAS的总和为250 ppb
- PFAS(包括聚合物型PFAS)的限值为50 ppm,但不影响第5条规定的条件
欧盟委员会还阐述了如何评估和确保遵守有关PFAS的法规。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欧盟范围内尚无针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中PFAS分析的统一且协调一致的方法。 因此,欧盟委员会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利用现有的分析方法。
对于企业而言,这凸显了掌握可靠的供应商信息和完善的技术文档的重要性,而非仅依赖于笼统的声明。
第5条不仅涉及PFAS
尽管PFAS引发了广泛关注,但第5条不应仅限于对PFAS的限制。
将潜在有害物质降至最低的一般性义务适用于包装及其组件。因此,企业必须掌握关于其包装中所用材料和组件的充分信息,以便确定某些物质是否可能影响对法规的遵守。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 包装材料
- 涂层和阻隔层
- 贴纸
- 压力元件
- 添加剂
- 再生材料
- 与食品接触的部件
- 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信息
《PPWR》规定,必要时,技术文件应包含与遵守第5条相关的测试内容。这意味着供应商数据、核查结果与技术文件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包装标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此外,这一最新解释还强调,在确定遵守法规的责任归属之前,正确识别包装的重要性。
《PPWR》中“包装”一词的定义涵盖了用于盛装、保护、处理、运输或展示产品的物品。 不过,委员会明确指出,仅因某物品出现在附件I的非穷尽性清单中,并不意味着该物品应自动被视为包装。
此外,还应核查该对象的实际定义和功能。
这对从事包装组件、配件及复杂包装系统业务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在指定受生产者延伸责任(REP)约束的制造商或经营者之前,企业应首先确定以下事项:
- 如果该商品被视为包装
- 它在包装中起什么作用?
- 无论是包装的组成部分,还是附加部件
- 它属于哪种包装规格?
- 无论它是空的还是装有产品
- 它最初是在哪里发表的?
- 哪家公司开发、生产或销售该产品?
包装的正确标识是确定相应合规义务的基础。
此外,包装上的标签还有助于追溯
在包装物经过正确分类后,企业必须保留足够的信息,以便在整个合规流程中能够对其进行识别。
根据第15条的规定,制造商应确保包装上标有型号、批号、序列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如果因包装的尺寸或性质而无法在包装上标注,则可在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此外,制造商还必须在包装上或(如适用)在适当载体上标明其姓名、公司名称或品牌,以及联系方式。
由此,在实体包装、负责制造商以及相应的技术文件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
对于拥有种类繁多的包装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应将包装标签视为与法规合规性相关的结构化数据来管理,而非仅仅将其视为一项孤立的贴标操作。
这些说明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最新的PPWR指南并未引入新的监管框架。相反,这些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解释和适用现行PPWR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具体的优先事项如今已更加明确:
- 了解整个包装产品系列是如何被授予“制造商”身份的
- 将带有标记的运输包装与未带标记的运输包装分别标明
- 请指明负责包装设计和规格制定的人员
- 在“生产者延伸责任”(REP)框架下,制造商的责任与义务的区别
- 核查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成员国
- 请核实每个包装是否符合PPWR的定义
- 改进包装的标签和可追溯性
- 根据第5条收集供应商信息
- 关于重金属和PFAS的检测结果分析
- 确保技术文件与实际投放市场的包装完全一致
对于那些与多家包装供应商合作、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使用运输包装或拥有复杂分销网络的企业而言,这些措施尤为重要。
在遵守压水堆(PWR)相关法规方面采取更严格的做法
欧盟委员会最新的指导方针尤其突显了一点:仅凭查明包装的实际制造商是谁,并不总能核实是否符合PPWR法规的要求。
商标权人的角色、设计规范、商标、包装形状、供应链结构以及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地点,都可能影响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责任。
此外,制造商在“生产者延伸责任”(REP)制度下的责任,其适用条件与制造商应履行的技术义务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首先应梳理其包装流向,然后才能明确与遵守法规相关的责任分工。 一份清晰的包装清单有助于将每种包装规格与其制造商、生产者延伸责任(REP)的承担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技术文件以及《包装和废弃物管理条例》(PPWR)的适用要求建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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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考虑
关于《PPWR指令》的最新解读,为涉及制造商责任、运输包装、第5条、生产者延伸责任(REP)以及包装标签的相关企业提供了重要说明。
特别是在运输包装方面,企业不应再默认包装制造商始终是唯一责任方。 品牌的创建、设计审核、组装以及包装能够发挥其功能的时刻,都可能影响责任的界定。
“制造商”与“受扩大生产者责任约束的主体”之间的区别同样至关重要。前者主要涉及包装的合规性,而后者则指在相关成员国境内制造商所承担的扩大生产者责任。
鉴于《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PPWR)现已正式生效,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包装流情况核查相关功能,并确保包装标签、供应商提供的文件以及技术文件之间保持一致。
如果各组织现已理解这些解释,这将有助于它们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一个更精准、更有依据的流程,以确保遵守《PPWR》的规定。
常见问题
1. 根据《PPWR》的规定,谁被视为运输包装制造商?
一般而言,制造运输包装的企业被视为该包装的制造商。 然而,如果包装上明确标有使用者的名称或商标,则该使用者可被视为制造商。在确定责任时,委员会还会考虑与包装的设计、组装和运行相关的标准。
2. 制造商是否等同于“生产者责任延伸”(REP)制度中的生产者?
不一定。 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包装符合《PPWR指令》关于耐久性和标签的现行要求,而受“生产者延伸责任”(REP)约束的生产商则负责履行与REP相关的义务,例如在相关成员国进行注册、 申报以及在相关成员国缴纳REP费用。
3. 《PPWR》第5条规定了什么?
第5条涉及包装中的物质。 该条规定了一项旨在将潜在危险物质降至最低的一般性要求,设定了某些重金属总浓度的限值,并针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中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制定了具体限制。
4. 《食品包装法规》(PPWR)对用于接触食品的包装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设定了哪些限值?
自2026年8月12日起,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中PFAS的浓度等于或高于规定的限值,则不得在欧盟境内销售, 特别是针对特定PFAS的分析结果不得超过25 ppb,且受检PFAS的总和不得超过250 ppb,但不影响第5条规定的条件。
5. 在PPWR框架下,为什么包装标签很重要?
对包装进行正确标识,有助于企业确定某项物品是否应被视为包装,识别其制造商及消费后管理责任方,确保可追溯性,并将包装与相应的技术文件及符合性证书关联起来。
6. 欧盟委员会关于压水堆(PWR)的指导方针有哪些规定?
欧盟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涉及与“包装”一词的定义相关的若干问题, 制造商和生产商的责任、运输包装、PFAS法规的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REP)以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PPWR)的其他条款。 该指南旨在促进整个欧盟范围内对该法规的更统一的解释和实施。





